法人变更一般不需要全体股东签字。法人变更的程序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法人变更后,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人变更一般不需要全体股东签字,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