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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案件结案后,为什么还没有解冻?

刑事辩护 2023-11-25 09: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被执行人(被告)对司法冻结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原告)在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被告)愿意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判决之前,原被告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或得到原告谅解的,由原告提出解冻申请,经法院裁定,可以解除冻结;在官司判决之前或者之后,被告完全履行偿还义务,即偿清债务,法院必须在结案后规定时限内解除冻结;一般民事诉讼案的解冻都必须由法院执行,其他任何人和单位包括银行都无权解冻。冻结后,银行在被执行人咨询时可以告知其银行卡被冻结原因。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还可以延期三个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 法律分析:被执行人(被告)对司法冻结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原告)在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被执行人(被告)愿意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
    判决之前,原被告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或得到原告谅解的,由原告提出解冻申请,经法院裁定,可以解除冻结
    在官司判决之前或者之后,被告完全履行偿还义务,即偿清债务,法院必须在结案后规定时限内解除冻结
    一般民事诉讼案的解冻都必须由法院执行,其他任何人和单位包括银行都无权解冻。冻结后,银行在被执行人咨询时可以告知其银行卡被冻结原因。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还可以延期三个月。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1.强制执行的,可以取出;一般冻结的,不可取出。
    2.法院冻结主要是应为法院介入,估计客户有纠纷在身。解除的话要等到法院判决之后。到时就会解除的。法院不会直接划扣钱。
    3.诉讼过程中冻结的,属于保全,不能强制划转;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判决书冻结的,可以强制划转。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
    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
    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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