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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的范围有哪些,有没有法律依据

刑事辩护 2023-11-25 15: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上诉不加刑的范围: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上诉不加刑是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上诉不加刑的范围包括: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上诉不加刑是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法律依据:上诉不加刑的范围包括: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上诉不加刑是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上诉不加刑的范围是:由被告人或者是直系亲属或者是代理律师提起的,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有共犯的案件只有部分罪犯上诉的,那么不管是未上诉还是没有上诉,这个案件的共犯均不能加重刑罚。
    共同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罪犯提出抗诉,那么对其他一审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加重刑罚,这些就是上诉不加刑的范围。法律依据:第三百二十五条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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