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女方在恋爱期间收到男方要求借款的要求,但并未明确表明是赠予,是否可以要回?

债务追讨 2023-11-25 15: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恋爱期间借款是要还的。且当事人需要区分普通借款和恋爱赠与行为,即当事人在恋爱期间,在七夕、情人节等特殊节日,向对方发送的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钱,一般不属于借款,而认定为赠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 恋爱期间的赠与的财产,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要依据其赠与的财产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在特殊节日、特殊数字表达爱意的赠与的礼物不能要求返还,但是如果是与其他情形没有特殊含义的赠与或者以结婚为前提赠与的财产,可以请求返还。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恋爱关系中给付财物的行为,不属于赠与,而是一方为了追求结婚而给另一方的财物,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因此,在双方分手后,这种附条件的赠与不能要求返还。如果双方分手后,一方拒绝返还赠与的财物,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受赠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而赠与人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进行抗辩。
    如果双方分手后,一方拒绝返还赠与的财物,而另一方则要求返还赠与的财物,双方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至法院,由法院依法判决。如果双方分手后,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物,但赠与人不同意返还,受赠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而赠与人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进行抗辩,受赠人可以要求其返还赠与的财物。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