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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后,是否可以代位追偿全责方?

工伤索赔 2023-11-25 16: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请保险公司代为办理赔偿事宜
  • 工伤赔偿后用人单位一般没有追偿权。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员工支付工伤赔偿但未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单位追偿。而单位一般不能去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工伤赔偿款到账时间如下:
    工伤赔偿涉及两个支付单位:用人单位支付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
    (1)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一部分应该在工伤发生后持续支付,如停工留薪待遇;
    (2)一部分应该是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
    (1)产生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未产生的之后一起结算;
    (2)完成工伤鉴定后,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如: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次月起支付;法律依据:《人社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八十条规定,业务部门每月根据工伤待遇、待遇调整、待遇重核等相关信息,建立当月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台账,生成《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转财务部门。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死亡的次月起计发,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的第4个月起计发。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的工伤医疗费可通过签订代发协议的商业银行进行支付;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发生的费用可通过与工伤协议机构网上审核后进行直接结算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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