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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申请宅基地,所有条件符合,去国土申请不批,原因土地性质 风景旅游用地 不批,但是地块旁边已建农村房屋,又没有什么风景点,[国家土地法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去信访过,他们提议我走司法途径,我这种情况可以起诉国土局吗?我申请宅基地,但是地块旁边已建农村房屋,[国家土地法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我这种情况可以起诉国土局吗?

房产纠纷 2019-06-12 15: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村民对宅基地享有占用和利用的权利,但是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   村民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住房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 农村宅基地审批不过可能是不符合相关的条件,可以到当地土地规划部门咨询了解。

    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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