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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合同纠纷,今年6月10日,再上海松江区接了一个工地做地暖施工,施工前,公司代理人龚某承诺生活费可以按工作量预支,人走账清,并且工作不会停窝工,也有签订合同,结果做了80%的工作量后,对方也不愿支付生活费,并且导致我停窝工的情况非常严重,我就告知对方,结果甲方 不予处理,我就选择跟其解除合约,对方代理也同意了,总工程金额222884元,退场时给到退场费用70000元,并签订退场协议约定8月31日前结尾款,直到9月2日对方才给子 回复,并只支付60000多块,并告知其余的需要扣除违约金 及罚款,退场前对方并未告知,目前告知其余的款项不予发 放,希望有律所能做全险协助处理,谢谢

合同违约纠纷 2023-11-26 16: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需要赔偿,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去法院起诉。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现场签证中如对停工日期,看护费用,周转材料和机械停滞已有约定时,应按照约定的原则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事前没有约定补偿原则的,双方可另协商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工地停工后进行索赔的期限由双方的合同约定。若是没有约定的,双方是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的,若是不能达成补充协议,那么承包人可以自停工之日起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 您好,合同签约后,协议各方应根据协议约定履行。就工人的报酬、生活费问题,建议根据双方的用工性质及协议的履行情况,依法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因用工问题发生争议 的,劳动保障局是可以协助处理的,建议申请劳动监察大队先行介入处理,并根据用工性质一步步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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