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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们好,想请教一个问题:我丈夫与他的前妻,之前有一套共同产权(他们各50%产权)的按揭房子,非全款。我丈夫与我结婚之时这套房子未还完款,在婚后,丈夫与他前妻协商,将共同产权的房子通过什么途径转卖给他前妻(具体途径我还没有详细了解),然后他分得他应得的金额,产权转为他前妻一人的,贷款也转给他前妻还款。然后他提到,中介说房子转卖发生在我和他领取结婚证后,我作为配偶需要也参与签字。我想请问一下,这个情形是真的吗?为何他与他前妻以前的共同产权房转卖给一方需要我也签字,这个对我本人是否有风险,已经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否可能成为我的债务?谢谢解答!这个情形是真的吗?是否有风险,是否可能成为我的债务?

离婚 2019-06-05 20: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你们双方协商同意,还是可以共同使用。否则,对于已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法院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所有权,评估,相应补偿另一方。
    2、双方均主张所有权,竞价取得。
    3、双方均不主张所有权,根据你们的申请拍卖,分割所得价款。买房时欠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可以协商清偿(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否则共同承担。
  • 婚后“按揭”房产分割
    离婚时,对于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的归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处理。主要原因在于判决变更产权人,即意味着变更还贷人,如果银行不予办理转按揭手续,则判决得不到执行。
    为此,法院的法官同志还专门和银行相关部门交换了意见。司法人员认为将房屋判决给非产权登记名义方,实质上等于变更债务人,应征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若银行不同意,则无法判决。
    律师认为,通常情况下婚后以夫妻共同房产购买的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房产,按揭的房屋也不例外。如无证据证明该房屋是以个人房产办理的按揭手续,在离婚时也应按照夫妻共同房产分割,与通常意义下的房屋并无区别。
    银行拒绝办理转按揭的手续是没有理论依据的。一方面,不能以未经债权人(银行)同意而变更债务人(名义还款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按照上述的分析,这类案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不是产权证上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
    另一方面,房屋产权在离婚时判决给任何一方都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任何人作为还款名义人都不影响房屋作为抵押房产对债务进行担保。法院在判决时也不能仅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作为考虑的标准,将房屋判决给偿贷能力较强的一方。
    应该考虑对房屋的需要程度,依然坚持保护妇女利益或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决。第三,根据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银行可以向离婚当事人任何一方追究责任。
    而根据规定,即使法院在离婚判决中或者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之间债权债务的分配,也只在离婚当事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由哪一方承担剩余债务中的具体的比例,不能对抗债权人(银行)。
    而离婚当事人一方因为连带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比例承担债务的,可以向对方追偿。
  • 除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出的几项有关个人债务的认定外,我们还应结合本法第十八条的个人特有财产作一下分析。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理,对于配偶一方婚前的债务,他方无清偿义务。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那么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3)审判实践中一般将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或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 关于婚姻房产纠纷的解答: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按揭贷款,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就属于个人财产,那按揭贷款就属于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的,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贷款就是个人债务了,你不需要一起承担这笔债务。对已经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所以你不用担心,那是他自己的债务你不需要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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