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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致死案件中,若找不到肇事者,该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赔偿 2023-11-28 07: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高空坠物致死案找不到肇事者,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死者近亲属可以要求给予补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高空坠物致死案找不到肇事者,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为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死者近亲属可以要求给予补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看管好抛下的物品(证物),并报告警察,高空坠物引起有人受伤,应及时通知救护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空坠物致人受伤的,根据不同情况,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疏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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