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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遭到车祸,对方全责,但我对车险理赔不满意。

交通事故赔偿 2023-11-28 10: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车祸对方全责,对保险公司理赔不满意解决方法如下:
    1、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3、协商不成可到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每方不得超过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除外;
    (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四)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 车祸对方全责,保险公司理赔不满意解决方法有:
    1、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3、协商不成可到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 交通事故理赔协商不一致的处理:当事人就交通事故理赔等相关内容协商不一致时,可以以对方当事人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时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除了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还包括受害人的伤情证明以及与赔偿相关的其他证据等。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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