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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教一下,行政机关的罚款能否被当作破产债权?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 2023-11-29 08: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破产行政罚款还需要交。由法院组织清算组去交。法律规定,政府部门的罚款是属于破产企业的债务之一,是属于普通的债务,在破产财产足够的情况下要清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是什么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行政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 法律分析: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政府部门的罚款是属于破产企业的债务之一,是属于普通的债务,在破产财产足够的情况下要清偿。依次序清偿根据破产清偿顺序和财产情况来确定,处罚决定已出是要交的,由法院组织清算组去交。
    依据企业破产法申请人民法院破产重整,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已经撤销、歇业无力偿还债务,主办单位(可在工商注册档案中查到)在两种情况下承担偿债责任:
    一是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开办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是该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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