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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2019-04-22 02: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双方都同意,可以带着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到双方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另一方需要带着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到对方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
  • 你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五十七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第六十条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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