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
1、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务已届清偿期;
2、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
3、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正常履行义务的现实危险;
4、享有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为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5、先履行义务一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降低,且没有提供担保。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