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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原则和法律规则有什么

抵押担保 2023-11-30 14: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原则:
    1、留置权最优先受偿(也可以说是优先于抵押权);
    2、已登记的抵押优先于质押;
    3、质押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
    担保物权竞合的法律规则:
    1、“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基本原则;
    2、“登记优先”原则;
    3、“公示要件完备效力均等”原则;
    4、“法定优先”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 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原则:
    (一)留置权优先受偿,也可以说优先于抵押;
    (二)注册抵押优先于质押;
    (三)质押优先于未注册抵押;
    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按照下列规定拍卖、出售抵押财产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登记前未登记的;
    (三)抵押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 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原则和法律规则有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同一个动产设立了抵押权或质押权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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