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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能要求在治疗现场封存实物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23-11-30 16: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及时保留证据;2、处理过程,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会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防止病程涂改、伪造、隐匿、销毁;3、处理后果,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4、医院会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5、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6、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医疗损害纠纷需要封存病例。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 医疗事故案件可以复制和封存病历。患者要求复制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封存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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