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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问下债务问题

债务追讨 2023-11-30 16: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司法上权利。
    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司法上义务。因此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债权债务关系类型:
    1、法定债务和意定债务;
    2、类型债券和特定债券;
    3、简单债务和选择债务;
    4、单一债务和大多数人债务;
    5、按份债和连带债;
    6、主债和从债;
    7、财产债务和劳务债务;
    8、一时债务和继续债务;
    9、无因管理之债;
    10、不当得利。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主要包括:
    1、不当得利;
    2、无因管理,即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行为;
    3、合同;
    4、侵权行为;
    5、其他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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