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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因家庭暴力和男方对家庭不负责任提出离婚,第一次法院提出调解,现在是第二次开庭,因感情破裂已分居两年多,可是男方无赖问女方要钱,法院又无法判离,判决书没有下,我该怎么办女方因家庭暴力和男方对家庭不负责任提出离婚,第一次法院提出调解,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4-05 02: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因男方家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女方可以提出离婚。有家暴,难以沟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提出离婚。协议离婚或上诉法院由法院判定。但法院通常会先进行调解,此时你只要将家暴的证据提供,这样对你有利,判离婚可能性大些,甚至可以申请一定的补偿。
  • 夫妻“分居两年作为应准予离婚的参考条件之一的“分居”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分居是因感情不和。造成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有因夫妻俩的工作单位分属两地致使夫妻分居(例如农村普遍存在的年轻夫妇分处异地打工);有的是子女在外念书,夫妻有一人专程前往异地照顾;有的是一方在监狱服刑造成的夫妻分居;上述情形均不符合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原因要素,不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参考条件。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不需以分处异地为标准,即使是在同一所房子中,因感情不和夫妻俩分别在不同的房间居住,相互之间经济分开,只要有足够的证据,或是对方承认,也可认定夫妻是因感情不和分居。  
    二、分居应达两年或两年以上。婚姻法对此只作简单概述,笔者认为分居期间应适用中断。如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一方独自另处生活,已达两年十一个月,这期间除共同照顾子女的生活与教育外,夫妻间没有履行任何夫妻义务,但在最后一个月中经亲友从中调和,独自生活的一方又重新回家与另一方共同生活,不管他们重新在一起生活时间长短,他们分居的期间应中断。即使第二天又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夫妻间的分居时间应重新计算。  
    三、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分居两年”只是一个参考条件,不是绝对条件。实践中,有将“分居两年”等同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误论。有的夫妻是因对方有某种恶习影响了感情,造成分居达两年或两年以上,起诉离婚是因对对方改掉恶习缺乏信心。如被告能够表示改掉恶习,并有足够的可能。这种情形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应属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 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在起诉离婚时,能够提供分局的证明,证明双方分居两年以上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法院会依法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并依法对夫妻双方的共同房产等其他财产进行分割。
  • 关于法院开庭判决,需要具体分析,例如:
    1、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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