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
被告方缺席的,如果案件要求被告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则法院会对其进行拘传,然后再进行审理;如果案件不要求被告必须到庭,或者被告虽然缺席但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的,则法院会进行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必须在案件事实已经全部查清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同时,要认真考虑缺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