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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问居住权法律地位有哪些特征?

房屋产权 2023-12-01 16: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居住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
    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
    3、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
    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居住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1、主体是特定的公民;
    2、客体只限于房屋;
    3、属用益物权;
    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居住权的特征有:
    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权的客体仅限于房屋;
    3、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5、居住权的取得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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