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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证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纠纷 2023-12-02 14: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土地使用证年限规定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具体规定的内容如下: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 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 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 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 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 目前,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期限是多久,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 集体土地使用证根本就没有时间限制,所以不存在土地使用证过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八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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