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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非安置补偿标准是什么呢

其他 2023-12-02 16: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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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搬迁安置补偿标准是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和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予以补偿房屋重置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补偿数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2、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4、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5、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6、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7、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2、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4、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5、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6、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7、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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