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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a将房产赠与给b,且将房产证上的名字改成b,婚后如果万一因为感情破裂离婚,房产归谁?

离婚 2019-03-27 14: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协议只要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就有效。如果法院判决离婚你的情况一般的话:第一法律规定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离婚协议男方自愿归女方,也是可以的。第二没写欠条如果能够证明借款关系也可以,但是如果也没有其它方式证明,那么法院不会认可。
    第三双方结婚用品时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欠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借款,你还了也一样。第三,孩子抚养问题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跟谁有利于孩子成长,以利于孩子的情况判。以上我说的是法院在一般情况下判决离婚的情况,和离婚协议不同,离婚协议只要双方认可,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完毕即可生效。
  • 婚前夫妻之间的赠与和一般的赠与之间并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在婚前的夫妻赠与中,可能包含着结婚的赠与条件,如,以结婚为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婚前男女之间的赠与可能包含着希望结婚的目的。但是有时赠与方又未予以明示,因此,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  
    (一)、视为彩礼,婚前赠与的财产,离婚怎么分割?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第
    1、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时,如果视为彩礼的,离婚时按照以上的处理方式进行分割。  
    (二)、不视为彩礼的,婚前赠与的财产,离婚如何分割?  对于不能视为彩礼的赠与财产,由于男女双方对婚前赠与是否附条件或义务没有约定或不明,只能做两种解释:  
    1、没有约定条件或义务;如果没有约定条件,则离婚时,按法《合同》规定的处理:已经履行了的,不必返还,没有履行的可不再履行。  
    2、该所付条件为必须结婚。如果赠与所付条件或义务为结婚,则离婚时,该条件已经成就,义务已经履行,即已经结过婚,故赠与已经履行了的,不必返还,没有履行的,可不再履行。
  • 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子视为子女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事实上,按照法律规定,您们的房产虽登记在您的名下,但是属于您和您老公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的财产。
    您如果不签署协议,离婚的时候也不会判给您个人,还是按照出资份额分配。您如果签署协议,也就是让上述关系更明晰了而已。我注意到一个细节,前面您提及公公要求70%,后面您又说“承认他们家出资90万,并且和老公协议产权各占一半”这两种情况后果是不同的

  • 1、赠与过户:如果这套房产以后不需要再次买卖,那么就选择赠与比较好,这样只需要缴纳:契税:3%的房款、测绘费:
    1.36元/平米、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150内、公证费:
    0.3%的房款。不过这个过户再以后需要交易房产时需要缴纳个税20%的房款。
    2、交易过户:如果该房产还会卖出去的话,交易过户只需要缴纳契税
    1.5%、测绘费:
    1.36元/平米、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150内、个税1%,营业税差价的
    5.5%。如果以原价过户可以不要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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