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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法定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法律顾问 2023-12-04 07: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破产宣告程序:
    1、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
    2、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制作破产宣告裁定书。
    3、为了使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破产的有关情况,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发布公告。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 破产宣告的效力为:
    1、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2、管理人管理破产企业;
    3、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 破产宣告的效力为:
    1、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2、管理人管理破产企业;
    3、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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