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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具备的条件

金融借款贷款 2023-12-04 09: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成都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二、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三、申请时主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已连续一年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未曾申请取得过公积金贷款或取得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四、借款人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
    五、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
    六、能提供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七、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
  • 法律分析:根据成都相关的政策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如下:
    1、申请人是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2、申请时在公积金中心已连续6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规定比例;
    4、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5、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6、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法律分析:申请公积金的贷款条件
    (1)借款人具有城镇的户口;
    (2)本人及所在单位在本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从后往前推算);
    (3)有稳定的职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的本息的能力;
    (4)有购买的自住房的合法合同或协议,并有所需的规定比例自筹资金;
    (5)同意办理置业担保或抵押物财产保险;
    (6)同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通常随着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动,公积金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一般来说,住房公积金是以上一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为一个年度单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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