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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鉴定书我全责强险和三者足够赔偿对方,但对方执意要保全我的车辆。车是营运车问问损失谁出。

交通事故 2019-03-26 18: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哪些情况车辆损失险必须赔付,  
    1、赔自然灾害损失  车损险内容的核心之一是赔偿因自然灾害对车辆造成的损失,但是如果保险车辆除了自然灾害外,再次遭受其它人为损坏,车损险可能对因人为造成的损坏部分就不予以赔偿。  
    2、赔意外事故损失  车损险内容的另一个核心是赔偿因意外事故对车辆造成的损失。但按照车辆损失险条款,保险公司并不会对所有的车损进行赔付,一些特殊的部件比如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在事故中破碎了,车损险却并不涵盖这一部分内容。车主需要另外加保附加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才能享受保障。很多车主在投保后对保险范围产生理解偏差是很容易理解的,但保险公司需要主动为客户提供解释说明,并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提供保险套餐。比如平安网上车险针对不同的车主,推出多种套餐,车主也可根据自己需求自由选择险种组合。  车辆损失险条款对于很多的新车主来说,可能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毕竟新车主是第一次买车,对于一些专业的汽车知识,还不是非常的了解,其实车主要想快速的增长自己的汽车知识,可以登录平安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进行了解,里面对于车辆的险种,范围,理赔都有非常详细的描述。当然新车主为了自己的爱车保障,还应该多学习一些汽车的养护常识,因为汽车养护的好,可以持久稳定车的性能,延长使用寿命。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车辆损失险费用怎么算  车损险计算方法:车辆损失险保费=(基础保费+车辆购置价*费率)*优惠系数  这其中:基础保费和费率是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车辆购置价是根据实际车型确定的,优惠系数是各家保险公司根据车辆上年度的理赔情况及保险公司车险承保政策自己制定的。只要弄清楚这几个关键因素,车辆损失险计算就非常简单了。按照该型号车当时的市场新车价格来上险;在全损理赔时,保险公司只会赔偿车主购买该车的实际费用,这就是“损失补偿原则”,损失多少补多少。  在车辆损失险计算方法中,除了要确定新车购置价之外,各大车险公司的费率结构、费率水平和费率调节系数等也会有一定差异。这是因为目前保险行业实行A、B、C三款行业标准,比如中国人保选择的是A款车险条款,平安保险是按照B款车险条款。当然这种差异可能更多地存在于表现形式的不同,车主在投保时无须再对条款和费率进行过多比较,而应将重点放到保险公司的服务和信誉上。比如平安网上车险,平安承诺当地出险,当地理赔,全国通赔,最快1天完成赔付。  车辆损失险计算方法因为不同保险公司不同的条款规定,不能一概而论,车主可以咨询各大保险公司,或者直接上平安保险官网输入基本资料,就可以得到快速报价,方便快捷的同时还能享受更多优惠。

  • 1、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对方全责,根据己方损失向对方主张赔偿。
      
    2、首先根据对方的车辆是否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与车主的关系,机动车辆的投保公司来确定赔偿责任人,即确定案件的被告。
      
    3、己方财产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4、己方人身受伤害的,根据受伤程度计算赔偿金,可主张的赔偿项目有: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伤情严重构成伤残等级的,还可以主张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队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可以在五日内提车,如果对方申请法院财产保全的话,当事人提车时需要找法院办理案件的法官,提交与对方保全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才可以去交警队提车。
      对方有申请法院财产保全,扣押车辆的权利。
    1.交警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是应该把车辆交还,因为扣押车辆是为了查明事故原因,现在事故原因已经查清,事故责任已做认定,交警不应该再扣押车辆。
    2.对方只要因当事人的责任而造成损害,其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目的是判决后得以有财产执行)。
    财产保全有两种,一种是起诉前财产保全(单纯保全车辆程序,然后15日内要起诉,否则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一种是起诉前财产保全,起诉的时候一同申请财产保。
    3.法院财产保全要给保全车辆的裁定书。
  • 被法院保全的车辆,法院是权把车交给对方(即原告或申请执行人)保管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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