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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与不动产登记区别

土地纠纷 2023-12-05 18: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预告登记与不动产登记区别有哪些
    1、预告登记与不动产登记区别如下:
    (1)一般的不动产登记都是指不动产物权在已经完成的状态下所进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则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的一种登记;
    (2)预告登记作出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
    (3)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以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二、预告登记和网签的区别有哪些
    1、定义上的区别。房屋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或者转让不动产物权时,为了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网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网络与交易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法律依据上的区别。
    网签是没有具体法律依据的,预告登记有具体法律依据;
    3、物权效力上的区别。网签不具有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具有物权效力。
  • 预告登记与不动产登记区别如下:
    1、一般的不动产登记都是指不动产物权在已经完成的状态下所进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则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的一种登记;
    2、预告登记作出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
    3、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以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
    预告登记和网签的区别有哪些
    1、定义上的区别。
    房屋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或者转让不动产物权时,为了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网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网络与交易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法律依据:上的区别。网签是没有具体
    法律依据
    的,预告登记有具体
    法律依据

    3、物权效力上的区别。网签不具有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具有物权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 预告登记与不动产登记区别如下:
    1、一般的不动产登记都是指不动产物权在已经完成的状态下所进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则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的一种登记;
    2、预告登记作出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
    3、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以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
    预告登记和网签的区别有哪些
    1、定义上的区别。
    房屋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或者转让不动产物权时,为了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网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网络与交易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法律依据上的区别。
    网签是没有具体法律依据的,预告登记有具体法律依据;
    3、物权效力上的区别。网签不具有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具有物权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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