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员申诉期是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
2、法律依据:《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对涉及国家公务员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被申诉的机关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第十七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后,应当组成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负责审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公正委员会一般由政府人事部门中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
公正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主任由政府人事部门中负责受理公务员申诉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第十九条,公正委员会在案件审查结束后,要根据审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写出审理报告,并将理报告提交受理申诉的机关。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以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提出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公正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单位及职务;
(四)审理的时间;
(五)审理情况概要;
(六)公正委员会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