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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劳动合同纠纷 2023-12-06 16: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特殊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一线职工;
    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5、安全保卫、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6、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 特殊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一线职工。
    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5、安全保卫、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6、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定时工作制:
    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2、非国有企业中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经营管理人员;
    3、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4、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司机、秘书;
    5、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销售人员;
    6、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长途运输、押运人员;
    7、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特殊工时制是相对于标准工时制而言的,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特殊,经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可以适用特殊工时的情况:
    1、某特定岗位在特定时间段内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执行该制度;
    2、用人单位和某特定岗位的职工明确约定执行该特殊工时制度。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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