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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号礼拜天因为上班没有请假,今天发工资单才得知按旷工处理并扣除三天正班8小时的工资,我个人不服气,凭什么扣除工时11月20号礼拜天因为上班没有请假,今天发工资单才得知按旷工处理并扣除三天正班8小时的工资,凭什么扣除工时

合同纠纷 2019-03-27 15: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请假期间劳动者没有付出劳动,公司不发放工资,但是不应该扣工资。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
    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
    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月、季、年的工作日×8小时/日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注: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
    休息日安排加班而没有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
    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
    有事假情况的:工资=每日基本工资×工作天数。 违法扣薪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讨薪。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以上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那么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即不可以扣除。
  • 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不合法。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劳动报酬权,是违法的。《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员工工作一天可获得一天的工资,缺勤一天,公司可不支付当天工资。但公司规定扣3天工资,多扣的两天工资显然是其他正常工作日的工资,这就涉嫌克扣工资了。 从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工资分配原则以及扣减工资的本质上寻找答案。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八项基本权利之一。根据《劳动法》第46条关于“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之规定,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义务支付提供劳动义务期间的报酬,而“旷工一天扣3天工资”的规定,是变相剥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其次,这一规定带有经济处分性质,而经济处分在本质上就是罚款。关于罚款的合法性问题,目前的主流观点是不认可罚款合法的。最后,这一规定也违反了公平原则,劳动者出勤一天只发放一份工资,旷工一天却要扣去三份工资,劳动者不能信服。
  • 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旷工的,仍然应该按照出勤天数发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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