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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办理监外执行的条件主要有哪些

刑事辩护 2023-12-06 18: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监外执行的条件有:
    (一)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监外执行的条件有: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办理监外执行的条件是罪犯被判处的是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规定的严重疾病;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法律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六条
    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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