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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房屋登记机关可以评估房产吗

房屋产权 2023-12-07 06: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登记机关可以评估房产,但是登记机关在不动产权利人没有提出评估要求的情况下,不得强制要求权利人对不动产进行评估。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 房屋登记机关不能要求必须评估房产。房屋价值的确定可由双方当事人协议或经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评定,房屋登记机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和要求对房屋进行登记,在权利人没有提出评估要求的情况下不得强制要求评估。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 房屋登记机关不可以让房主评估房产。不动产登记机关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和要求对不动产进行登记,其登记行为是服务于不动产权利人的。但是登记机关在不动产权利人没有提出评估要求的情况下,不得强制要求权利人对不动产进行评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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