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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依据情形有哪些?

人身损害赔偿 2023-12-07 13: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形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 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 连带责任是指各责任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不分份额、顺序地对外承担责任。当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责任人不得以超出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拒绝。连带责任需要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条件,具体如下:
    1、连带责任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2、行为必须违法,必须对事实造成损害;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由于民事立法允许无故设定连带责任,即当事人自行约定,连带责任的构成也有例外,例如,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没有违法行为,但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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