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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倒塌设计刑事责任是什么?,法律上如何认定

安全事故 2023-12-07 14: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这个问题首先要确定楼房倒塌的原因,如果是不可抗力,如各种自然灾害原因导致的倒塌,住户是没有责任的。如果是建筑质量问题导致的倒塌,应该是开发商和建筑商的责任,而不是住户的责任。
    如果是个别住户擅自改造楼房结构导致的倒塌,应该是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分析:如果您的如果房屋塌陷导使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则涉嫌工程重大安全意外罪,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职责人员的刑事职责。工程重大安全意外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背国家限定,降低工程质量准则,导致重大安全意外的做法。
    房屋是因为自然灾害倒塌,您可以去找当地的城建局,社区居委会。如果是人为因素,那么就怪不得谁,不过还是要找城建局。看是让您盖新房还是迁离原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背国家限定,降低工程质量准则,导致重大安全意外的,对直接职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法律分析: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一,建筑物等倒塌损害责任是物件损害责任,不是高度危险责任,按照传统,它应当遵循物件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则,而物件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则应当是过错推定原则二,建筑物等倒塌损害责任也不适用产品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建筑物等也是产品,但通常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不动产不认为是产品,不适用产品责任,因此,也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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