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是承包建筑(水电)劳务的,工人 老吴在上班时间,不小心踩到了室外 自来水公司刚施工完的井盖上,井盖翻转摔伤,造成肋骨骨折,摔伤后所有看病治理的钱都是我花的,我和他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他去劳动仲裁找,已判决和我有劳动关系,后又去劳动局认定工伤,我想问一下,可能和我认定上工伤吗???下面是我给劳动局提供的调查报告:关于 吴玉民 自己认为是工伤的调查报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吴玉民 自己摔伤之事,无事实依据,不具备与我公司认定工伤的基本要素,与 定州城宇建筑公司 无任何关系。条例 第十四条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 ??事故伤害的;1.在工作时间内的解释:吴玉民 摔伤时不是在我方的工作时间里,他是在给甲方(天竺万科悦城项目)工作,受甲方负责水专业的工程师 吕工(吕少奎)的安排,为甲质分包队(市政自来水公司和给水厂家)工作,未受我方领导和负责人的委派,与我方无任何关系。有吴玉民自己写的(自述材料)和他在劳动仲裁的询问笔录签字 作为证据(附后)。2.在工作场所的解释:吴玉民 摔伤的场所是甲质分包的 刚施工完 成还没正式交工的市政自来水公司施工的自来水 水井处,是自来水公司施工的 工作场所,不属于总包和我方的 工作场所,所以与我方无任何关系。3.因工作原因的解释:吴玉民 他本人不是在我方的工作时间里,受我方领导的委派,就更不是因为我方的工作原因了。在他自己写的 自述文件里证明,他是受甲方吕少奎的指派,在给自来水公司和给水设备安装厂家工作,在自来水公司施工的工作场所内受的伤,不是因为给我方工作的时候受的伤,配合给水设备厂家调试是市政自来水公司的活,是他们的责任,因为水井砌筑、井内部管道及截门的安装、包括以后的调试全部是市政自来水公司的事情,他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交给使用单位(物业)使用,与我方无任何关系。条例 第十四条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吴玉民他即不是在我的工作时间里,也没在我的工作场所内,从事的工作是在给市政自来水公司和给水设备厂家 工作,有他的自述笔录和相应的证据为证,证明从事的工作也与我方无任何关系。 摔伤的原因和经过有他自己写的 自述材料为证。我和他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可能和我认定上工伤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保险纠纷 2019-05-11 15: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事故须发生建筑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的建设一般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一系列过程。作为整个建筑活动的一部分,施工过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建造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装配及较大规模的装修装饰活动。人身伤亡只有发生在建造和安装两个工作环节的进行过程中,才构成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如工程竣工验收后倒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的范围。  
    2、事故须发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区域。这里的工作区域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装等施工活动需要而必然到达的区域,包括施工现场、搬运建筑材料途中、拆装运输机械设备途中等。  
    3、事故受害人须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建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职工、雇员、帮工、学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为该企业或组织的成员并为工程建造、安装提供个人劳务。  
    4、事故受害人须有损害事实。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应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也必须以受害人有损害为必要条件。如果只是出现意外事件、作业人员过失行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发生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能从管理上严格措施,或对责任人员进行教育或纪律处分。  
    5、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需要明确地是,只有作业人员的行为是为工作需要和必须的,才构成施工事故。如果是作业人员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职工殴斗造成人身伤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应按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处理。引起损害发生的有关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以及其他意外情况。
  • 工人出事故,应当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一般来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1、你和工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工人工作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数额应当在伤残等级下来之后才能确定,双方调解此事的可以不受赔偿标准限值。 法条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 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法规规定,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保定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