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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不合格,如何要求赔偿

产品质量 2023-12-09 10: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质量问题的索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2、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
    3、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可以要求赔偿的房屋质量问题有:
    (一)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
    (二)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实不合格的;
    (三)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 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房屋质量问题索赔: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拒绝,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2、对于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
    3、如果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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