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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民法典三十七条的内容是什么?

其他 2023-12-10 09: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是: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应该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是关于夫妻关系规定,它明确了夫妻有参加各种活动的自由,即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内容是监护关系终止的法定情形。监护关系终止的法定情形有: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以及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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