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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这栋楼老旧小区楼上业主加装了电梯,导致楼上业主的住房增值,但一楼业主的住房贬值以及电梯建造成功后遮挡了日照,光线和通风,燥音,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得到赔偿呢?非常感谢您的帮助!

业主维权 2023-12-10 11: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可以要求楼上赔偿损失,最好先通知物业,由物业调节,如果对方不接受,可以到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楼上业主原因的,由其赔偿,设施年久失修的,由物业赔偿。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十条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赔偿,楼上业主原因的,由其赔偿,设施年久失修的,由物业赔偿。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十条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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