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干股成立的要件和取得的情形有哪些,如何规定的

企业法律顾问 2023-12-10 12: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干股成立的要件: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无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等。取得的几种情形如下:
    1、外部赠与,即部分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或全体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
    2、附条件赠与;
    3、前提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干股成立的要件:需要股东全体一致,没有人行使优先权才能成立。
    取得的几种情形如下:
    1、干股既可以是部分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也可以是全体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
    2、干股既可以在创设时取得也可以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如果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干-股,公司并没有扩资,发行新的股份,但原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随之下降。
    3、干股可能是附条件股份赠与,也可能是未附条件的股份赠与。
    附条件股份赠与协议中所附条件对股份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产生约束力,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受让方取得或者失去相应的股份。
    4、干股的取得既可能是因为个人的技能或者经营才能而取得,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取得。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干股成立的要件:干股一般指没有实际出资而取得的股权,是股份无偿赠予的结果。干股的特点包括干股是股份的一种;干股是协议取得,而非出资取得;干股具有赠与的性质;干股的地位要受到无偿赠予协议的制约。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泉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