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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转让股份,是否有法律效力

股权转让 2023-12-10 18: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转让股份,属于无权处分。只有实际出资人有权转让股权。股权的对外的转让,若是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股东,并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法律分析:如果受让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且实际出资人对名义股东的无权处分行为未予追认时,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对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但当受让人受让股权是出于善意并且有偿取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且受让人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并使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出发,应当认定第三人善意取得相应股权、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股权转让未经股东本人同意,在一般情形下是无效的。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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