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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应具备什么条件

房屋买卖 2023-12-11 07: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交付时需满足的条件包括:
    1、房屋应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该房屋竣工验收合格;
    3、该房屋的基础生活设施已经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2)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3)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4)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5)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 房屋交付时应该具备的条件如下:
    1、通过建设工程项目验收;
    2、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3、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 房屋交付时应该具备的条件如下:
    1、通过建设工程项目验收;
    2、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3、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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