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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因开车碰到人,被对方起诉,法院判我们赔钱,但我们没钱,对方申请了强制执行,请问我名下财产会被冻结扣掉吗?我老公因开车碰到人,被对方起诉,法院判我们赔钱,请问我名下财产会被冻结扣掉吗?

债权债务 2019-04-28 00: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可以起诉请求偿还。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住房和普通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因此,如果被执行人只拥有一套住房供生活必需,那么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该查封不是财产保全,而是执行措施的一种,自然不适用执行中止,不能作出执行中止裁定书。但是,房屋不能拍卖、变卖或抵债,事实上一直是处于限制处分状态,起到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作用。
    如果日后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房产,依旧可以执行。如果日后查明被执行人虽不再购买其他房产,但是有购买其他房产的财力,也可以对其资产进行执行。
  • 当事人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根据这个规定,在仲裁庭作出的裁决生效,并在履行期满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当被执行人在国外的,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国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裁决的承认及执行。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国内仲裁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涉外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由于我国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实行级别管辖,因此,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其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执行。
      其次,当事人应该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包括仲裁裁决书(正本)、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仲裁协议书或者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以及人民法院规定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及材料。
    被执行人在国外的,按其所在国法院的规定提交材料。  最后,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当事人中有一方是公民的为一年。
    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依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向外国的法院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按该国的法律规定处理。
  • 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后,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若确无可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对方有可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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