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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小区物业交物业费时被告知还要收取公共照明费和生活垃圾费,他们这种收费和法吗?

房产纠纷 2019-04-01 17: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无论任何收费,物业管理企业均应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还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 物业管理费是有标准的,用收费标准乘以房子的建筑面积就可以了。比如标准是
    1.5元,房子面积是100平米,就用
    1.5乘以100,每月的物业费就是150元,一年就是1800元。以此类推。
    还要加上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有无电梯的差别。
    物管级别 基准价 上下浮动幅度 浮动范围(元/米2·月)
    有电梯和无电梯差别:一级
    1.70元/平方/月
    0.85元/平方/月 15% [
    1.45,
    1.96] [
    0.72,
    0.98] 二级
    1.25元/平方/月
    0.62元/平方/月 15% [
    1.06,
    1.44] [
    0.53,
    0.71] 三级
    0.91元/平方/月
    0.45元/平方/月 15% [
    0.77,
    1.05] [
    0.38,
    0.52]
  •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以下项目: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费;  
    (3)绿化管理费;  
    (4)清洁卫生费;  
    (5)保安费;  
    (6)办公费;  
    (7)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8)法定税费。  此外,物业管理费中还应包括物业管理公司的利润。对于高档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成本中可以增加保险费。
  •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
    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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