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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离婚,但是户口刚迁到男方这边,还没有办理新的身份证,原来老家的身份证能不能了?要是不能的话,开具户籍证明行吗?我是怕临时身份证当天下不来呢。但是户口刚迁到男方这边,还没有办理新的身份证,能不能了?我是怕临时身份证当天下不来呢。

离婚 2019-04-10 01: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据此,使用户籍证明可以进行结婚登记。
  • 离婚后,办理准迁证需要的证件:落户申请;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落户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派出所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本人与户主的关系证明;离婚证原件、复印件。
    派出所审查材料没问题后,带着材料去公安局办理,办理完成后带着准迁证、户口页、身份证去户籍所在地办理迁移证。
    之后带着准迁证、迁移证、落户申请、身份证落户即可。
  • 你好:
    1、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起诉离婚。
    2、双方都同意离婚的话,协商好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以及抚养费等相关问题去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即可。
    3、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离婚,诉讼中主张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4、离婚时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是这样规定的:2岁以下的孩子有女方抚养;2岁--10岁的孩子根据具体情况,看哪方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就有哪方抚养;10岁以上的孩子还要考虑孩子的意愿。
    5、抚养费是这样规定的:未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数额是未抚养孩子的一方的个人收入的20%--30%之间。
    6、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主张过错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 第一,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也就是说,公民在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身份证是必须出示的证据之一。
      第二,当事人是可以用临时身份证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身份证问题的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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