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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可以直接写在儿女名下么

房屋买卖 2023-12-12 16: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安置房直接写子女名字是不可以的。安置房子上加入子女的名字,首先要办理一些相关手续才行。需持与有房产证登记人和共有人以及买家当事人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到当地的房管局进行房产过户即可。
    房屋要取得住房产权,有住房的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住房贷款还请,无抵押。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 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置房不可以直接写子女的名字,如果想将安置房的所有权交给子女,可以通过赠与方式加上子女名字。安置房人需要在取得房产证之后,与子女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进行赠与不动产登记,才将安置房所有权赋予给子女。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被拆迁住户,不是其子女。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法律分析:安置房不可以直接写子女名字。如果你想要在安置房子上加入子女的名字,首先要办理一些相关手续才行。因为这种也是属于一种赠与行为,一定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是要进行赠与不动产登记的。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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