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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伤保险公司哪些不赔

保险赔偿 2023-12-12 18: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人伤保险公司哪些不赔
    1、人伤保险公司不赔的情况有:
    (1)不合法不合理的支出,由受害人自己负担。比如受害人要求赔偿的住宿费等;
    (2)是合理合法的支出,但超过了交强险的限额,或者超过了商业险的限额,就应当由肇事司机赔偿。比如超过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万元的医疗费等;
    (3)是合理合法的支出,但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如鉴定费,诉讼费,都应当由肇事司机负担。
    2、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二、交通事故人伤的伤残金标准是多少
    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根据伤残认定的等级不同,也会有不同的赔偿标准,但一般均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比如,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因此,受害人在计算致残项目前应先进行伤残认定。并且应特别注意抓紧时间进行伤残鉴定,以免有些伤情复合速度快而导致伤残认定级别降低,影响受害人的赔偿权利。

  •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人伤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1.不在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但是属于合情合理合法的费用,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付,由发生事故的肇事方赔付,如受伤所需要的伤残鉴定,支出的费用、申请法院立案诉讼的费用等;
    2.超过了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金额上限,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付,由发生事故的肇事方赔付;
    3.不符合情理或是法律的费用,需要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赔偿后还可以起诉对方
    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对方承担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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