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 1 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如果是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还需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 1 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程序与规定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1 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 1 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字号查询证明(原件 1 份)。
7、法律、行政法规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