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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子女抚养 2023-12-13 09: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二、监护关系证明是什么
    监护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出生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
    监护关系证明为户口簿时,户主需为父母,并能清晰识别未成年人本人与监护人为父母子女关系,独生子女证明也可作为监护关系证明。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监护权终止的情况: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 监护终止的情形规定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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