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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变造行为有哪些?

票据纠纷 2023-12-13 11: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人,擅自变更票据上的(除签章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例如:变造票据的记载金额、票据的到期日等等。

    票据的变造行为,由以下条件构成:


    (1)该行为人是无权对票据事项进行变更的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只有出票人才有权对所签发的票据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变更,而其他人不具有变更票据上记载事项的权利。


    (2)变造的票据是依法签发的有效的票据,如果票据本身是无效的票据,也就不会产生票据的变造的效力。


    (3)变造的事项是签章或签名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如果是假冒他人的签章,则构成票据的伪造行为。票据被变造后,该票据并不因此而失效,仍是有效的票据。但是,在该票据上签章的人所承担的票据责任是不同的。
  • 票据的变造,通常指的是行为人通过涂改、挖补、拼接等手段来改变原本的真实票据内容,歪曲事实真相或冒充原本原件的行为。例如,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 票据的变造是指行为人通过涂改、挖补、拼接等手段来改变原本的真实票据内容,歪曲事实真相或冒充原本原件的行为。例如,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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