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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工商局调查会怎么样

连锁加盟合同 2023-12-13 18: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商局针对某一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应该不需要通知被调查对象。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有义务配合工商部门的调查。立案,只是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一个法律程序,需要当事人签收的有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 那要看不愿意配合谁调查了,如果不愿意配合单位不愿意配合警察那是不允许的。
    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政纪案件中相互协作配合的规定
    第九条 因查处政纪案件需要,两个以上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联合调查。
    联合调查的监察机关在调查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各自负责处理属本监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各监察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协商、通报各自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 受委托监察机关依照委托监察机关的要求办理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监察机关承担;但受委托监察机关因超越委托范围或者不正确办理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受委托监察机关承担。
    扩展资料:
    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政纪案件中相互协作配合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政纪案件中相互协作配合,提高办案工作效率,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察机关查办政纪案件需要外地监察机关予以协作配合的,可以提出请求,受请求的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予以协作配合。
    第三条 监察机关查办政纪案件需要向外地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收集证据的,可以委托当地监察机关办理。但需要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第
    (二)、
    (三)、
    (五)、
    (六)、
    (七)项调查措施调取收集证据的,应由办案机关派员直接办理,当地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政纪案件中相互协作配合的规定
  • 调查公司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非法行为,调查的证据法律是不会认可的。调查取证的权利法律授权的只有公、检、法部门和律师才享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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