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是“认缴出资额”
1、责任即权利。
股东责任的对面就是股东权利。
“认缴的出资额”是责任,也是权利。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的成立、政府的认可,依据的是“认缴的出资额”
(1)公司的成立依据“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
(2)登记注册依据“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